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各大行业企业、各有关院校:
现将《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 精神,制定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四个中心 建设现代泉城”总体要求为目标,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创新企校合作模式,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的,以一线生产岗位职工为重点,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培养目标。以培养初、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选择一定数量的大中型企业,每家企业选拔不超过200人、同一职业(工种)不少于20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
第二章 培训准备
第三条 确定企业。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记录良好;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须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附推荐意见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被确定为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和合作办学培训机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方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第四条 确定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可将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作为培养对象。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职责等,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有充足时间参加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确定培养计划。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其中培养方案应合理确定学习课程内容和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
第七条 确定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初、中、高各级别应单独编班,不得混编,且每个班培训同一专业(工种)。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可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确定培养内容。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或省颁布的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第九条 确定培养师资。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提升实操技能,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培养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资料备案。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养之前,须将学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应对每个学徒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投入保障。企业按照合作协议,向培养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养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政府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发〔2018〕8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确定。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的预拨付资金,待培训任务完成后根据合格人数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及社保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财社〔2018〕86号规定执行。企业学徒中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鲁财社〔2018〕86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领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开始后,企业在申领不超过60%的预拨付补贴资金时,应先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任务和考核鉴定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前,应将学徒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培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等材料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公示和拨付。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培养专业和级别、培养学徒人数、培训时间、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对培训过程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学徒培养方案落实情况、培训质量、培训秩序等,以此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自评。培养结束一周内,培训企业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本期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对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意见和建议等,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日常检查、企业自评和考核鉴定等各种因素,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鉴定合格率低于85%的,以及培训过程中不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和使用补助资金的企业,取消以后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鲁财社发〔2018〕86号等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